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8-09-12 23:24:18
  •     核心提示:
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、为国家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、应用型专门人才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我校2009年拟面向全国招收100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(具体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)。

  [招收对象与条件]

  1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品德良好,遵纪守法;

  2、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(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必须已获得毕业证书);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(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),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。

 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,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;

  3、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,可以再次报考法律硕士生,但只能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;

  4、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,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;

  5、身体健康;

  6、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(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:法学、经济法、国际法、国际经济法、劳动改造法、商法、公证、法律事务、行政法、律师、涉外经济与法律、知识产权法、刑事法)。

  [报名办法]

  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,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报名,然后到相应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,两阶段报名缺一不可。

  1、网上报名时间:2008年10月每天9:00-22:00;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,时间为2008年9月下旬(每天9:00-22:00) 。

  2、考生自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(yz.chsi.com.cn)浏览报考须知,按教育部、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、报考点以及大连海事大学主页/招生信息栏(网址为grs.dlmu.edu.cn)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。

  3、学校代码为“10151”,院系代码为“012”,专业代码为“030180”。

  [资格审查]

  学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,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。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,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,不予复试。

  对弄虚作假者,不论何时,一经查实,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、录取资格或学籍。

  [考试]

  1、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;

  2、初试日期:2009年1月,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。

  3、初试考试科目为四门:政治、外国语(英、日、俄)、专业基础课(含刑法和民法)、综合课(含法理、宪法、中国法制史)。其中政治、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,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,具体科目及内容以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规定为准。

  4、复试笔试科目:民法、刑法。

  [学习方式与学制]

  1、全日制、脱产学习,学制为3年。

  2、实行导师制,并聘请国内外法律界的著名专家、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管理者担任(J.M)课程的主讲教师和指导教师。

  3、2009年,我校只招收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,不招收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(即公费)法律硕士研究生,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奖学金制度。

  [考核、论文答辩与毕业]

  三年学习期满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成绩合格,修满学分,完成实习任务,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,通过答辩者,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,授予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

  [学费]

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3.6万元/人,须入学前一次性交清。

  [招生咨询]

  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

  联 系 人:吴老师 于老师 刘老师

  咨询电话:0411-84724558、84725060、84725272

  通信地址: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大连海事大学,文科楼306

  邮 编:116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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